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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
左列各款之規定,由要保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
一、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教師資格,應合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審定辦法之規定。
二、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資格,應合於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
辦法之規定,其人數並受同辦法之限制。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學校教師,應合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之規定。
前項各款規定,以具有送審或登記資格為準。但私立學校自行訂定之教職
員退休辦法規定應具有教師審查合格證書始得辦理退休者,其新聘教師之
加保,以領有合格證書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