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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以下
稱本保險) 為被保險人,須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校 (院) 長須符合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程序及第五十四條規
定之資格。
二、教師須符合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之資格。
三、職員須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前項教、職員在本條例公布以後到職者,申請參加本保險之年齡,不得超
過六十五歲。
各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編制員額,以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