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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央圖書館聘任人員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館組 (處) 主任及編纂須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教授主授有關圖書館學科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主授有關圖書館學科或於圖書館學有相當經驗並
有專門著作者。
三、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圖書館學或相關學科得有博士學位或同
等學歷證書並繼續研究或執行專門職業四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七年以上於圖書館學或目錄校讎之學或有專門著作者。
五、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圖書館學、社會教育學、文學、歷史學或其他
相關學系畢業曾任高中以上學校教師或學術文化重要工作九年以上成
績優良於圖書館事業深有研究或經驗並有專門著作者。
六、曾任本館編輯支最高薪三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圖書館學專門著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