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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編譯館聘用人員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副編審須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
有專門著作者。
二、任大學講師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任大學助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高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教員五年以上,對於所授學科有研究並有
專門著作者。
五、對於國學有特殊研究及專門著作者。
六、曾任本館助理編審支第五級薪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