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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遺族撫卹金領受人領受權喪失或停止時,應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支給機關終止或停止支給撫卹金,如有續領,由支給機關追繳,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