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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
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
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