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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因公傷病,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辦公往返或在學校範圍內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三、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因公傷病,應提出服務學校證明書,並繳驗公立醫院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