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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退休金之給與如左: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左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 一次退休金。
(二) 月退休金。
(三)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四) 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五) 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
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
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
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照基數
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不滿半年者,
加發百分之一,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或年滿六十五歲而延長服務
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但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著
有學術聲望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延長服務者及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
請退休或已核定延長服務有案者,不在此限。
前項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在教學、研究上之優異表現標準,由教育部另定之
。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
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