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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儲訓團學生完成軍官基礎教育者,依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規定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初任少尉,並自任官之日起服預備軍官現役五年。但飛行官科學生修畢飛行課程,於任官後並完成飛行訓練者,溯自任官之日起改服常備軍官現役十四年;未完成飛行訓練者,依受飛行訓練時間二倍計算加計延長服現役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