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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海外青年講習會講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參加講習學生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應遵守講習會之一切規章,尊師重道,敬業樂群。
二、中途不得申請離會,亦不核准任何事假。
三、行為獎懲悉依部頒「講習會學生獎懲辦法」辦理之,並將各生獎懲缺
曠情形,分別通知有關單位。
四、在講習中如犯重大過失經核定勒令離會者,其就讀之大專院校亦應予
以勒令退學之處分。
五、講習成績分學業成績與操行成績兩部分,其中如有一項不合格,則在
各就讀之大專院校不能取得畢業資格,有關學業成績查考及操行成績
考核,悉依部頒「講習會學生學業成績查考辦法」及「講習會學生操
行成績考核辦法」辦理之,並將各生上述成績分別通知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