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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延期報到:
一、如遇婚喪事故 (喪假以直系血親及配偶為限) 得申請延期三日報到。
二、患病經軍公醫院診斷證明於五日內能治癒者,得申請延期五日報到。
三、集訓報到日期與高普 (特種) 考試軍校聯招大專聯考日期衝突者,得
申請延期二至三日報到。
前項各款學生申請延期報到,除大學暨獨立學院錄取新生集訓報到時,由
各縣市政府核註於送訓名冊外,其餘應於報到前檢具證明逕向所隸大專學
校申請核定;並由各學校通知訓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