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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應受集訓學生,如具免緩訓與延期報到情事,而不遵規定辦理手續者,由
學校記大過一次,並應參加下一梯次集訓。
如經接獲集訓通知而無故或藉故不到者,學校應不予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