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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大專院校學生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修在校軍訓全部課程:
一、曾在國內大專院校畢業者。
二、曾任國軍軍官或視同軍官職務及適任國軍預 (候) 備軍官經核准退為
備役者。
三、現任國軍軍官經權責單位核准就讀大專院校或在職進修者。
四、備役士官、兵年齡屆滿四十五歲以上者。
五、經核定入學之外國留華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