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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之評量,所佔比例如左:
一、學期成績:以平時試驗成績及學期試驗成績合併核計。平時測驗成績
佔百分之六十,學期測驗成績佔百分之四十,並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 高級中等學校男生,軍事學、術科各佔百分之五十。
(二) 高級中等學校女生,護理與軍事學、術科各佔百分之五十 (軍事學
科與術科各佔百分之二十五) 。
(三)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以軍事學科為準。
(四) 專科以上學校女生,護理與軍事學科各佔百分之五十。
(五) 平時試驗成績包括:隨堂測驗、心得報告、作業及期中試驗等項評
量之。
二、學年成績:高級中等學校學年成績,依各該學年兩學期之成績平均核
計之。
三、畢業成績:高級中等學校以各學年軍訓平均成績為準。專科以上學校
學生以各學期軍訓平均成績為準。
四、集訓 (講習) 成績:專科以上學校男生之暑、寒期集訓成績,以大專
學生集訓班之集訓成績為準;海外青年講習成績,以本部海外青年講
習會之結業成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