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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立大專院校軍訓組員甄選任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軍訓組員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曾受軍官基礎教育或召集教育具有軍官歷練職務之後備軍人。
二、思想純正品德優良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者。
三、國文基礎良好能辦理軍訓業務及文書業務者。
四、必須具備公職人員二人之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