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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之督導,應實地訪視,並採取簡報、檢核資料、座談會及其他必要之方式為之。
前項實地訪視,每年應辦理一次。
矯正學校應於督導小組實地訪視一個月前提出自評報告,分別送法務部及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