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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對中途學校課程,提供必要之諮詢協助,並促進校際之聯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成立中途學校課程諮詢小組,提供相關之諮詢協助。
前項課程諮詢小組,其成員應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專業輔導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等人員,開會時並得邀請家長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