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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從事飛行運動活動者,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公告之該區域當日日出後、日落前時段,於許可飛行場域進行。
二、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二,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或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有安全之虞。
三、不得服用毒品或管制藥品。
四、遵守飛行技術及秩序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