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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飛行運動業辦理下列飛行運動賽會、活動時,應於賽會、活動開始日至少一個月前,向起飛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定其區域及期間:
一、國際性或全國性飛行運動賽會。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國家代表隊訓練活動。
三、越野飛行活動。
前項賽會、活動飛行路線空域跨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應由起飛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商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