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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機關學校人員接受商業代言後,發現申請事項、內容虛偽不實,或有第三條各款所列情事時,應撤銷或廢止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