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關學校人員應事先以書面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並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接受商業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