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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體育仲裁程序準用仲裁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