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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宗旨、任務及組織區域。
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與其他組織及職權。
三、前款組織之集會與通知方式、決議及召集人不為召集時之處理方法。
四、理事長(會長)之職稱、任期、選任及解任。
五、理事、監事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及解任。
六、會員類別、資格之取得與喪失及其權利、義務。
七、各類團體會員代表數額。
八、置個人會員代表者,其名額、選區之劃分、任期、選任及解任。
九、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會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
十一、申訴處理程序。
十二、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