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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溯溪活動業,應於活動參與者報名前,主動公開下列資訊:
一、依第五條第一項許可之文件。
二、溯溪路線、緊急應變措施及裝備。
三、具備符合前條第三款裝備。
四、溯溪嚮導及安全人員證書影本。
五、風險告知同意書及活動行程。
六、保險規劃及收、退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