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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教練資格之檢定,應查詢其有無前二條情形;已取得教練資格者,應定期查詢。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協助特定體育團體辦理前項查詢,應指定專人為之,並得使用下列資料庫,及將查詢結果通知特定體育團體:
一、本部建立之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
二、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三、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五、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六、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庫。
本部為協助特定體育團體查詢已取得教練資格者有無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情事,特定體育團體應確認名冊內容,由本部核轉法務部查詢,並得視需要藉由本部建立之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定期介接法務部建立之資料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