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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評鑑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由有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
評鑑會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於一個月內補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