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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體育班每班學生人數,以十五人以上,不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普通班人數為限。但情形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