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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團體,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體育團體。
二、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教育文化機構,且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之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