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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重大投資案件認定,得由投資開發案件開發人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申請之。但本會認有必要者,亦得逕為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認
定。
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亦得檢附事實理由函請本會逕依
前項但書規定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