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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指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各該運動設施而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審核通過且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投資興建案件。
二、臺灣本島投資案件,土地面積五公頃以上且投資金額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
三、離島投資案件,土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且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億元以
上。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各該投資金額,均不包括土地取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