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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會為辦理表揚對象之評選,得聘請學者專家及運動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評
選會。
評選會委員與各該候選表揚對象間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評選公平之
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評選會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各該候選表揚對象經評選結果成績均未達表揚基準者,各該獎項,亦得從
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