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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各該候選表揚對象,應於公告表揚活動受理期間,自
行報名參選,或由各該運動體育主管機關、運動事業、體育團體或服務單
位推薦參選。
前項自行報名者,報名人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屬推薦
者,推薦人應另填具推薦書,而其推薦應徵得被推薦人之事前同意。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