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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規定評比,每四年舉辦一次。
本會應於舉辦評比當年度一月十五日前函請各該參加單位參與評比。
各該參加單位,應於評比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依本辦法規定向本會提交
招商績效報告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