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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參加單位之運動資源條件及城鄉差距等因素,依序分為下列組別而分別
進行評比,並依評比結果各予獎勵:
一、甲組: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
二、乙組: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
三、丙組: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各該參加單位列於丙組者,得自願參與甲組或乙組之評比,各該參加單位
列於乙組者,得自願參與甲組評比。但各該參加單位列於乙組者,不得參
與丙組評比,各該參加單位列於甲組者,不得參與乙組或丙組等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