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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前條第二項申請經審查合格,並經本部核定簽定約定事項者,發給認可證書。
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元。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之。
本部得至受認可機構查核其業務,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該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