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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11.06.15  修正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自第三屆運動彩券經銷商之遴選適用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