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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11.06.15  修正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自第三屆運動彩券經銷商之遴選適用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運動彩券之發行應由彩券專業發行機構辦理,由主管機關設置,或以公開遴選方式擇定並公告之。
前項發行機構之組織準則及作業規則,或遴選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經擇定之發行機構,於發行運動彩券期間,除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遴選條件達成銷售目標;未達成者,應補足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