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分初聘及續聘,其聘期均為一年,於學年度中初聘者,以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聘任程序,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
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規定實施績效評量之當學年度,於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議決服務成績不通過,並送審委會審議不予續聘及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前,學校應暫時繼續聘任。
各級學校應於完成專任運動教練遴聘作業後七日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