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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之專任運動教練,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各該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逕行改核時,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