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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本會核定之舉辦國際(含亞洲)性及全國性運動競賽、參加國際(含亞
洲)性運動競賽、辦理賽前培訓及聘請外籍運動教練者,應辦理包括死亡
、傷殘及醫療給付之保險,每人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但未
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其保險金額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