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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特定體育團體經考核之結果,依第四條規定,各考核項目區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
前項考核結果為未通過者,本部得就缺失項目之待改善情形,提供下列專業知能輔導及協助:
一、辦理訪視或考核業務推動說明會。
二、辦理與國家代表隊遴選制度、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及財務健全、業務推展績效及民眾參與等業務發展研習工作坊。
三、舉行特定體育團體業務發展觀摩會或座談會。
四、輔導特定體育團體訂定改善計畫,定期追蹤改善情形。
特定體育團體對訪視或考核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對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結果列為下次訪視或考核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