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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者,自撤銷或廢止許可起一年內,不
得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