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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申請案經審查結果未通過者,應通知申請單位及申請獎勵選手;申請單位或申請獎勵選手不服者,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複審,本部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回復複審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