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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獎勵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本辦法所定獎助學金一次領取者,其獎助學金依第八條附表加發二分之一:
一、參加於我國舉辦之第三條第一款各目綜合運動賽會。
二、參加奧運、亞運或世大運之田徑、游泳或體操正式競賽項目。
依第七條第二項以最優名次定其名次者,其獎助學金,以該最優名次之獎助學金頒給之。
參加奧運團體項目,其參賽隊數於八隊以下者,僅前六名頒給獎助學金。但團體項目係經由資格賽取得參賽資格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