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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專任教練在同一主管機關所轄學校連續服務滿二年,且最近二年年終考評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者,得申請自願請調。
前項自願請調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配偶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共同生活,持有設籍之戶口名簿。
二、配偶因工作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共同生活,持有配偶服務機關、學校或公、民營機構服務證明(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
三、需照顧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父母或子女,持有戶口名簿。
四、全家遷居。
五、其他原因確需請調。
六、前五款優先順序申請條件均相同者,依其年終考評、年資及特殊事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