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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全民會競賽種類如下:
一、第一類:以世界運動會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競賽種類為限,其規模不得少於十二個競賽種類。
二、第二類:其他競技性、觀賞性及娛樂性運動競賽種類,其規模不逾第一類二分之一。
前項二類競賽種類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個競賽種類。
第一項第一款競賽種類,其國內應有半數以上地方政府業已成立各該運動委員會(或協會)。
全民會舉辦之競賽種類,由承辦單位依下列條件規劃,並提請籌備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定:
一、國家體育發展重點及地方特色。
二、場地設施。
三、經費籌措。
四、第一類競賽種類最近二年正式全國性錦標賽及整體成績。
五、參賽情形:最近一屆列入第一項競賽種類,其報名及實際參賽隊伍未達八個單位者,該種類不予列入本屆舉辦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