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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體育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
於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主管機關備查。未依
限完成登記者,撤銷設立許可。
體育法人應於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
單位登記並將扣繳單位編號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