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校為策進及協調全校體育工作及行政業務,應設學校體育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
二、校內重要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三、學校體育特色之發展。
前項委員會,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並由體育單位主管兼任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學校有關單位主管及教師、家長或學生代表組成;聘有專任運動教練之學校,並應將專任運動教練納為委員。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