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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學校應實施下列運動安全措施:
一、訂定運動意外傷害處理程序;發生意外傷害時,依程序緊急處理。
二、設置運動意外傷害急救器材及用品,並隨時補足。
三、定期辦理運動傷害防護研習,並指導學生預防及處理運動傷害之發生。
四、定期辦理水上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指導學生預防戲水意外事件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