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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高爾夫球場之面積標準如左:
一、球場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公頃。
二、球場球洞數為十八洞者,其球場總面積不得少於五十公頃。
三、球場球洞數超過十八洞者,就超過部分,每增加一洞,其球場總面積最少應增加三公頃。
高爾夫球場總面積,以不超過一百二十公頃為限。